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文:「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重點及執行方式-宣導簡報相關資料如附件檔案,請參閱,謝謝!
說明:
一、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業於115年3月17日修正發布,除第2條附件一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規定自115年7月1日施行。
二、本次修正有5大重點包括: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之消極資格;建立未曾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後重返長照職場人員之回流更新機制;調整部分長照人員類別及資格規定,並明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資格;明確訓練及認證程序、申請認證時應完成之共同訓練課程,及放寬網路課程積分上限;另增訂更新認證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更新之受理機關等規定。
三、為利地方主管機關、長照服務單位及長照人員掌握前開修正內容,衛福部已彙整製作「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宣導簡報,並已置於衛福部1966長照專區「長照服務人員專區/ 相關法規 」項下,請協助轉知轄內長照服務單位及長照人員參考運用,並配合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