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nan City Nurses Association
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 :
護理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至二十九日止,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護理人員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護理人員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