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訂定「居家服務督導員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及廢止「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一案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條第6款、第18條第4項及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9條辦理。
二、為強化居家式長期照顧機構之服務品質,本部訂定旨揭課程以提升居家服務督導員(以下稱居督員)專業知能;為避免與旨揭注意事項發生牴觸之爭議,爰旨揭注意事項依本部114年9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524A號令廢止(114年9月15日生效),相關內容得至本部網站/最新消息/公告訊息/114年度(https://www.mohw.gov.tw/lp-7186-1.html )及長照專區網站/長照服務人員專區/繼續教育課程相關資源(https://1966.gov.tw/LTC/lp-6641-207.html )查詢。
三、於旨揭注意事項廢止生效前,業經地方政府及長照繼續教育認可法人核定同意依據「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辦理之進階訓練及成長訓練,仍可持續辦理且審認長照繼續教育積分,惟不等同完成「居家服務督導員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未來民間單位不得再依已廢止之旨揭注意事項辦理居督員之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