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有關辦理「居家服務督導員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一事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暨本部114年9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524號函辦理。
二、考量居家服務督導員(以下稱居督員)有其專業角色,本部訂定旨揭課程,以繼續教育課程提升居督員專業知能,俾利辦理旨揭課程,訓練規定如下:
(一)訓練對象:持有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居督員。
(二)課程時數:32小時;課程內容須比照本部公告之課程辦理,不得自行刪減或增加其他內容。
(三)講師資格、辦理單位及實施方式:依「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及整合課程(Level Ⅲ)授課講師資格」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附件二長照人員繼續教育之辦理機構與實施方式及積分採認與抵免表」辦理。
三、為使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資源有效運用,請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積分認可單位,審查繼續教育積分時,提醒開課單位注意下列事項:
(一)辦訓前提出申請課程採認及積分採計之相關文件,授課對象應明訂為「持有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居督員」,而完訓後報送結訓證明文件之清冊,應附有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之證號。
(二)有關辦理旨揭課程簡章,應清楚說明上開訓練對象之規定;倘非居督員職類之長照人員完成旨揭訓練,得認列為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惟不等同完成旨揭Level Ⅱ課程。
(三)至旨揭訓練課程資訊,將訂於114年9月15日前新增上線至本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
四、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課程定位為繼續教育性質,惟非必修課程,請地方政府優先鼓勵任職3年以下之居督員,參與本訓練進修。